党委统战部“三重一大”民主决策议事制度
(2022年5月31日党委统战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部门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部门议事决策机构为部长办公会(扩大会议)。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建设、党外知识分子思想引领等重要工作。
(三)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四)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五)部门年度考核、绩效分配方案制定、奖励等事宜。
(六)部门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七)推荐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等。
(八)学校统战工作的规章制度、事关学校统战工作的重大事宜、重要决定、重要事项。
(九)涉及部门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部门内部人员调整、招聘。
(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推荐。
(三)党外干部的发现、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四)其他需要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外骨干分子培训班。
(二)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建修缮。
(三)其他需要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一次性使用年度预算内资金在5000元以上(含)的。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凡重大决策须事先征求有关领导、部门、同事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与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从学校统战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表决。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条 “三重一大”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记录要完整、准确、客观、清晰,且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必须注重执行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执行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湖南大学党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