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关于聘请党外特邀监察员的实施办法》
(湖大党纪字【2001】3号)
第一条 为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学校与各界人士相结合的行政监察工作机制,根据《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中选聘。聘请特邀监察员,由监察处与校党委统战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民主党派或单位同意,由校监察处审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然后向特邀监察员颁发《湖南大学特邀监察员聘请书》。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关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热心行政监察工作。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原则性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社会工作经验较丰富。
4.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5.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岁,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察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1.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总的部署和安排,研究和熟悉行政监察业务,就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向自己所联系的单位和群众宣传上级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了解学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聘任的其他人员遵纪守法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反腐败、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校监察室反映;转递群众的举报、控告材料。
4.完成有关的咨询和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某些重大案件的讨论。
5.办理校监察处委托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阅读和获得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校监察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了解所传递的群众举报、控告材料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讲政治、讲正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理。
2.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3.遵守行政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校有关监察工作时,根据工作的情况,年终发给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活动的组织和安排,由监察处负责。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人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