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统战部印章、公函、介绍信管理规定
(2022年3月2日党委统战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现对部门公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本部门单位公章、领导印章及介绍信均由负责办公室工作的同志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更不能随意放置;所有用章须在用章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2.以统战部名义发出的有关文字材料、业务往来公函、各类报表和财务文件须经部长签字后方能加盖公章。
3.用印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4.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5.部内职工及统战对象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并加盖公章的,办公室负责人须认真核实,并报部长批准后方可盖章。证明与介绍信存根必须长期保存,以备查用。
6.公函介绍信的管理。
(1)部门开写的所有公函(包括介绍信)要按规定顺序编号,并留下存根备案;
(2)介绍信内容要填写具体明确,不含糊笼统;
(3)介绍信要填写有效日期,不无限期使用;
(4)公函或介绍信开出后,不要随意涂改,如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涂改时,必须在涂改处加盖公章证实,否则由于涂改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持函(信)人负责。
7.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严防漏洞,严禁不按规定办事。因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